2000年10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04090000、17029000和21069099。2001年10月,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25.88%~183.80%。2001年12月,美国商务部开始对中国蜂蜜产品实行反倾销政策2011年12月,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蜂蜜进行反规避立案调查;2012年6月,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2012年8月21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华蜂蜜反规避调查终裁,对原产于中国的蜂蜜作出反规避终裁,由于蜂蜜与麦芽糖浆的混合物在反倾销调查初期并未实现商业应用,而且该混合物不同于调查初期的产品、尤其是不同于反倾销征税令排除范围外的产品,因此,裁定蜂蜜与麦芽糖浆的混合物(不论蜂蜜含量多少),均属于后期发展产品,规避了2001年12月10日美对华蜂蜜产品做出的反倾销税令。根据该肯定性裁决,蜂蜜与麦芽糖浆的混合物应纳入反倾销征税令范围内。即:美国继续向中国出口蜂蜜与蜂产品以及蜂蜜和麦芽糖混合物征收高达183%的税率。